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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集】柳建尧:科技成果转化为什么难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9日来源:《科技与金融》


文 | 柳建尧

图︱由作者提供


为什么我国大学和科研机构产生了那么多需要“转化”的科技成果,而且多年来通常认为转化率很低呢?这其中既有认知上的误区,也有科技成果评定指标的制约,还有市场竞争的检验、科研人员激励机制等多重原因,需要进一步厘清各类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通过深化项目管理、人事制度等改革,打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肠梗阻”。


一、哪些科技成果需要转化

    几乎所有的基础研究成果和相当一部分应用技术研究成果都不需要进行转化,成果完成人通过论文、专著、标准、专利等方式,将他们的成果公之于众,为各界或后人所用,自然就实现了转化,即使某些标准或专利需付费使用,也是明码标价、付费使用即可,不存在转化问题。

    企业研发的科技成果大多也不存在转化问题,企业投入资金和人员研发某种技术或产品,一定是在市场上取得成功,取得收入和利润,通过市场竞争的检验才能被称为成果,否则还会继续研发直至成功或承认失败终止放弃。成果成功之后企业往往还要保护技术秘密,担心竞争对手侵权模仿,除非为了申请专利、产品宣传或申请政府资助和评奖等,一般不热衷宣传自己有多少科技成果,由谁如何研发出来的,水平有多么高等等。企业是通过产品性能、质量、性价比、收入和利润证明自己的,企业一般也不特别鼓励科技人员发表学术论文,对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主要是通过高薪、奖金、股权等方式进行激励,所以社会上往往会认为企业科技成果比大学和科研机构少、水平低,研发能力不足,实际情况恐怕不完全是这样。

    那到底什么样的科技成果才需要转化,从上面的分析大致可以归纳出需“转化”的科技成果的几个特点:
  •     一是这些科技成果只取得了阶段性成功,还不成熟,或者还没有成熟到拿来就能进入市场,形成销售,实现收入和利润;
  •     二是这些成果通常不属于公共产品或公益属性不强,但如果研发成功了能为企业在市场竞争带来价值,具有明显商业属性,很“值钱”;
  •     三是研发并产出这些成果的一般不是企业,而是专门从事科研的大学和科研机构。

    综上,本文讨论的科技成果转化特指大学和科研机构产出的、还没有经过市场充分检验、具有较强商业价值且需要企业进行产业化的科技成果。

二、为什么有那么多科技成果需要转化

为什么我国大学和科研机构产生了那么多的需要“转化”的科技成果,而且多年来通常认为转化率很低呢?首先,通常认为所有的科技成果都应该“转化”,自然加大了应该转化科技成果的“分母”,与此相对应,需要转化的科技成果在科技成果中只占一部分,加之有些被认为应该转化的成果不具备市场价值,无人问津,更加减小了分子,转化率低甚至很低就容易理解了。


    不久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发布的一份报告引发了公众的关注和质疑。报告显示,广西某高校在2020—2022年期间,累计获得财政投入科研经费1.31亿元,实施科研项目862个,却没有一个项目成果实现市场转化。报告即使没有列出800多个科技成果的明细,但毫无疑问,这些成果的相当一部分是不需要市场转化的,这就是统计出来的成果转化率很低的重要原因。


其次,多年以来,为了促使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科研支持服务经济发展,推动产学研结合,国家和各级政府科技计划立项支持了许多大学和科研机构承担以市场化的产品和关键技术为研究目标的各类项目,但这些项目验收(结题)的标准以技术的先进性为主要目标,通过科技成果鉴定、发表论文、申请专利作为项目完成的指标,尚没有经过规模化生产和市场竞争的检验,验证其实用性和优劣,也就只好等待产学研结合由企业去“转化”。


近些年来,国家一直强调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申请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也倡导企业平等参与竞争,但政府组织研究制订项目指南的学者们大多来自大学和科研机构,企业计划研发的产品或技术指标往往是企业的核心机密,他们天然地不会和别人分享,加之,鉴于在申请项目时撰写项目计划书的能力,要求项目承担单位的实力、项目负责人的学术资历、团队的构成、专家推荐意见等方面,企业即使是大型企业在项目申报方面的能力也远不及大学和科研机构,所以政府立项支持的市场化属性较强的科研项目,大多被大学和科研机构获得,加之前述的课题验收和结题的指标等因素,导致我国大学和科研机构产出了大量的待市场化转化的科技成果。


各级政府部门早就关注到此类问题,多年来不断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比如在申报项目时,对商业属性较强的项目要求必须有企业参与;在项目验收结题时,要求提供企业的应用效果证明材料等。多数企业还是很愿意配合的,参与课题过程中和结束后可以获得很多技术信息和数据,课题成功了也可获得成果的优先使用权,分享收益权,但绝大多数成果到了这个阶段,仍然不能说是经过了规模化生产和市场竞争的检验,仍然没有跨过所谓的“死亡之谷”,仍然需要等待“转化”,这是我国大学和科研机构产出了大量待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原因。


一项科研成果从实验室进入到规模化生产需要许多验收报告、论文或专利文件之外的专有技术或工艺,企业即使拿到了全套的技术文件也无法保证能重复已经成功的工作,需要和研发人员长期紧密合作才能解决生产过程中的稳定性、可靠性、成品率等一系列问题,同时还要考虑尽量降低原材料和生产成本,经过从小试到中试最终实现规模化生产销售并不断升级迭代的过程,最终实现市场化转化。但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首先要不断满足所在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要求,加之对生产工艺、质量和成本控制方面能力所限,大多难以保证长期和企业合作,完成一项成果实现产业化的全过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虽然对一些科技成果很有兴趣,但也不敢贸然投入资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合作进行成果市场化转化。


的确,一些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很受企业认可,能够长期和企业合作,根据企业的需求参与或帮助企业解决产品开发或关键技术问题,但其中一些项目的技术水平和指标通常达不到政府科技计划立项和评奖的标准,即使在申请了专利之后,企业通常也不太赞成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学者们用这些成果去发表论文。尽管这些科研人员也给所在单位带来了一定的横向收入,但这些以解决实际问题见长的科研人员在以纵向课题、高水平论文和获奖为导向的大学和科研机构中并不受到充分认可,在职务和职称晋升方面比较“吃亏”,自然影响了这些科研人员通过产学研结合与企业长期合作、解决实际问题的积极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广东某大学进行了制度创新,规定科技人员和企业合作,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一般在大学和科研机构称为横向收入)每300万元相当于国家纵向课题或自然科学基金课题的100万元,在职务和职称晋升中具有同等效力,虽然要求比较高,但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科技人员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积极性,这个做法值得相关大学和科研机构借鉴。


三、科技成果转化也是国际性难题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推动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智力资源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通过立法、兴办科技园区、建立中介机构加强知识产权运营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的转移和转化。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各级政府和科技界对科技创新发达国家和地区经验和做法的研究和借鉴非常充分,如上世纪90年代对美国硅谷创新体系,对我国台湾工业研究院、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学习和借鉴,本世纪以来对德国以弗朗霍夫学会为代表的科研机构创新模式的研究、以色列创新体制的研究等。这些研究和借鉴较多注重政府在创新体系建设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和转化中如何作为,但对如何充分发挥市场在创新体制中的作用明显不足,由于国情、体制、发展阶段和市场化程度不同,一些学习引进的好模式好做法,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比如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著名的“拜杜法案(Bayh-Dole Act)”之后,改变了美国大学、中小企业的科技成果普遍难以转化为生产力的状况,比较好地发挥了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作用,激发了以科技成果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美国科技界和企业界较少使用“转化”一词,他们更多使用的是科技成果“转移”,指的是成熟的科技成果从一个行业转向另一个行业的应用,例如在国防系统应用的成熟的技术转向民用部门,或者专利从大学和科研机构通过转让或许可给企业,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全过程由企业完成,科技成果的转移主要由企业主导,投资来自于企业和风险资本,除了个别颠覆性技术,政府一般不会资助特定产品和商业化较强的产品和技术研发。

    大学和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似乎比较“被动”,科技成果转移的需求大多由企业提出,通过转让或许可由企业去转化实施,教师和科研人员如果自己进行某项科技成果产业化,大多会通过创办公司,引入风险资本通过企业化的运作去实现,这与有了成果再进行转化有本质上的不同。

    以色列在国家创新竞争力方面的突出优势,得益于其建立的以政府、企业、大学为主体,分工明确的创新体系。三者各司其职又协同合作,形成了以色列国家创新竞争力发展的独特模式。其中一个重要特色是大学在支持和鼓励教师创新创业开展成果转移转化方面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允许教授在两年的离职创业期中,从事研究或者开设初创公司。

    第一年是休假期,以色列高校一般允许教授每7年享受一次学术休假,可到其他地方从事研究工作,在此期间,他仍然受聘于高校;第二年是请假期,如果教授预计开设自己的初创公司可以请假。做好创业准备的以色列大学教授可以将休假和请假合并,2年后仍然可以回到高校,重新恢复原来的教职。创业期间,高校专门的技术转移办公室(TLO)会协助其完成创业,后续若初创公司规模越办越大,教授可以成为公司的顾问,投入其20%的工作时间,许多以色列大学的教师都有不止一次创业的经历,或者担任一家或多家高科技企业的顾问,大学教师和企业、创业公司人员双向充分流动,形成了以色列创新体系的一个突出特点。

四、优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措施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厘清各类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强化用市场机制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成功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和发展现状,进一步厘清和优化政府、企业、大学及科研机构等主体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定位和功能,形成分工明确、协同合作的创新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推动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包括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大学和科研机构人员阶段性离岗创新创业、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推进科技成果赋权制度改革等力度较大的措施,各地也出台了相关配套措施。但总体上看,一些举措落地效果未达预期,主要原因是这些政策与现有体制环境还不配套,个别还存在冲突,迫切需要各级政府进一步厘清各类主体在科技创新体系中的角色和定位,以问题为导向,优化创新体系建设,逐步解决政策落地的“堵点”,使政策红利充分释放。

    大学和科研机构要发挥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创新人才培养方面的优势,在专注于知识创造和人才培养的同时,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与企业和社会资本等创新要素有机融合,开展技术育成孵化;同时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用市场机制加强产学研结合,支持科研人员参与企业的技术创新。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还要推动企业成为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主体,引导企业,包括创业企业主导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和效益。

(二)改革政府科技项目管理体制,推动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问题,也要进行“源头治理”,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应将有限的政府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大学和科研机构加强基础研究、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及产业公益属性强的应用技术研究;对市场竞争程度高、商业属性较强的产品、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放手让企业去做,由企业而不是大学和科研机构(包括新型研发机构)主导,开展产学研结合,进行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研发投入也应由企业和风险资本投入为主,逐步减少待转化科技成果的数量。

(三)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打通人才双向流动的“肠梗阻”

    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本在于调动人的积极性,要通过持续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实“员额制”等政策措施,推动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创新人才与市场和企业之间的有序双向流动。

    在稳定从事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的科研教学队伍,保障他们坐得稳“冷板凳”的同时,激发从事应用技术研发的科技人才,特别是青年科技骨干敢于下海创新创业,落实好国家关于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的政策,让有本事、敢冒险的科技人员“敢出去、回得来”,回来以后“有位子”。落实中央关于“破四唯”“立新标”的改革措施,制订相应政策,对从事应用技术和产品研发,受市场和企业认可、取得实实在在业绩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在职务、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同等地位和充分认可,促使这些科技人员发挥自身优势投身市场,保持与企业长期稳定合作,参与企业的技术攻关和研发。

责任编辑 | 余健仪




原文转载《科技与金融》杂志